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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校長]重申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,詳如說明。
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5日修正發布之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(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)辦理。
二、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:「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,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,造成身心之侵害」,合先敘明。
三、 邇來仍時有學校教師不當管教、體罰(違法處罰)及霸凌之情,爰請各校持續追蹤及宣導,並「設立舉報管道」及透過校園體罰問卷方式進行調查,以利即時了解教育現場情形並持續追蹤學生是否有受到體罰之虞。
四、 請貴校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九點規定,於113學年度持續透過各項會議、研習及活動等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宣導,協助校內人員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,強化偏差行為之辨識與處置,落實零體罰政策。
五、 另請各校依本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,辦理檢討與修訂各校之「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」等事宜,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由校長發布實施。